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现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季某某、柏某某、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先后至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街、**村、**村等地,采用乘隙的方式,先后盗窃作案3起,窃得花草盆栽共计7盆,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8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镇**街**号季某某家门口对面路南,采取乘隙的方式,盗窃季某某所有的吉祥草盆栽一盆(含盆)、茉莉盆栽两盆(含盆),经鉴定,涉案盆栽共计价值人民币67.5元。
2.2020年3月24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蔡某某(朱某某丈夫,另行处理)至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柏某某家门口,采取乘隙的方式,盗窃柏某某所有的茶花盆栽、发财树盆栽各一盆(含盆),经鉴定,涉案盆栽合计价值人民币103.5元。
3.2020年3月2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蔡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奚某某家门口,采取乘隙的方式,盗窃奚某某所有的铁树盆栽两盆(含盆),经鉴定,涉案盆栽合计价值人民币215元。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盆栽经查扣后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季某某、柏某某、奚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被盗花草盆栽业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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