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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取保候审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趁被害人于某某出门遛狗之际,进入于某某位于本市天桥区毕家洼小区83号楼2单元201室的家中,先后翻动衣柜、床铺、写字台,在写字台抽屉内发现现金若干、信封一个(内装现金若干)以及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若干),后朱某某因为害怕主动放弃实施犯罪并离开现场。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以及视听资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中止、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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