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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9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号(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至厦门市翔安区*******超市内购物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暂放在销售框内的一部华为P30手机盗走,并关机自用。经依法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14元。

同月1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其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号的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上述手机。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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