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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房地产事务所**,户籍在**路**弄**号**室,现住**路**弄**号**室。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至**路**号盒马鲜生超市内,窃得店内牛排2盒。

2019年9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至上址窃得店内牛排2盒、牛奶1瓶。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至上址窃得店内牛排2盒、酸奶1瓶、大闸蟹3只。

2019年10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至上址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108元的冰鲜澳洲精选M5和牛西冷牛排200g一盒,后被该超市工作人员扭获。

2019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向被害单位赔偿其店内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诸某某的陈述,证实发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盒马鲜生超市内多次实施盗窃的事实以及将其扭获的经过。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多次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盒马鲜生超市内购物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处扣押涉案财物,并已将涉案财物发还给被害单位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盘及相关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案发现场多次实施盗窃作案的经过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销售单、商品清单及照片等,证实被害单位所失窃的财物以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案发当日选购商品后部分结账的事实。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部分涉案财物的价值。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抓到案的事实。

8.谅解书及相关盒马鲜生超市的销售单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向被害单位赔偿其店内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9.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身份的事实。

10.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有关照片等,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到案后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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