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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嵩明县**镇**路申通快递店做快递员。2019年8月7日中午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送发快递到嵩明县**镇**小区时,趁小区门卫室无人之机,盗走其他快递公司放于门卫室的快递包裹3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87元。

2019年8月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送发快递时,侵占其所送发的快递包裹6个。经鉴定,侵占财物价值人民币696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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