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给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传祺车洗车过程中,将该车后排座上一粉色礼盒(内装有一枚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74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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