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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99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9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里**楼**,趁其合租室友被害人赵某某(女,27岁,河北省人)在卫生间时进入其卧室,窃取赵某某现金人民币400元;又于2020年3月3日8时许,在上述地点,趁赵某某外出上班,用撬锁的方式进入其卧室,窃取赵某某两枚面值1元硬币(币种不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已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十字螺丝刀1把退回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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