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乙,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8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双清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的某一天,容某某来到了**一家名为**烧烤店找到朱某甲和朱某乙,对朱某甲和朱某乙讲其做事的店中停着一台三轮摩托车没有上锁,三人去把三轮摩托车偷出来,朱某甲和朱某乙同意。2019年7月14日傍晚,容某某带着朱某乙和朱某甲到**市场**批发部踩点。次日凌晨2时许,容某某开着朱某甲的宝骏车载着朱某甲和朱某乙到**市场路口处,朱某甲和朱某乙下车步行进入**市场,朱某甲拿着容某某给的钥匙和朱某乙进入店内,由朱某乙驾驶三轮摩托车离开现场。之后朱某甲要其哥哥朱某丙(不知容某某三人盗窃一事)将盗窃的三轮摩托车骑回其伯父家中(即容某某岳父家)。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案发后三轮摩托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朱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朱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朱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