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18〕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61********,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管理局**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唐人中心麦凯乐一楼洛克专柜内,窃取被害人梁某某(女,29岁)放在模特身上一条洛克牌蓝色丝巾。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260.00元。

经侦查,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18年4月28日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号**门**室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29日

本不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