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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镇**村**号。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9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22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同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9日18时许,杜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窜至银川市兴庆区北环批发市场东门卖水果处,杜某某趁受害人马某某不备之际,将受害人马某某装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手机(粉色华为P20,2018年10月5日购买,时价3188元,串码为:A0000095c64af4)盗走,后杜某某将盗窃的华为手机和另一部其于3月8日在北环批发市场卖水果处从被害人杨某某上衣口袋里盗窃的VIVO手机(香槟金色vivo牌Y67A,串码为:A00000751C6E03)一并交给朱某某保管,杜某某伺机再次作案时,被北环批发市场治安室巡逻人员制服后报警。经银川市兴庆区经济发展局鉴定,被盗的华为P20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vivo牌Y67A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认定朱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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