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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庄**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7时许,朱某某在平邑县桃源网吧上网时,趁徐某某熟睡之际,将徐某某放在身边的钱包偷走,包内有购物卡、银行卡各一张、800元左右的现金等物品。9月9日,朱某某投案自首。9月10日,朱某某将所盗钱包及包内物品归还给徐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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