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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市中区**酒店保洁员,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村**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9时许,在本市天桥区小清河南路帝唐大厦北门辅道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秘密窃取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新日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二轮车价值2217元。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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