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籍贯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路**号,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路**号。2013年11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罚款二百元;2015年7月20日因威胁他人安全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监视居住。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韦村。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朱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左右的一天,到淄博市**镇紫御城工地,盗窃银色镀锌脚手架关卡30个,经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6.5元。
2.朱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左右的一天,到淄博市淄川区**镇紫御城工地,盗窃银色镀锌脚手架关卡30个,经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6.5元。
3.朱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到淄博市淄川区**镇紫御城工地,盗窃银色镀锌脚手架关卡30个,经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6.5元。
4.朱某某2019年9月24日,到淄博市淄川区**镇紫御城工地,盗窃银色镀锌脚手架关卡134个,红色脚手架关卡7个,经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337元。
朱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196.50元。
案发后,朱某某愿意积极退赃,被害单位因朱某某家庭困难,自愿放弃要求其退赔损失,对其表示谅解,出具书面谅解书,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检察机关从宽处理。
另查明,朱某某早年离异,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十余年,无固定收入,其女儿现正在攻读大学,学费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庭困难。
经本院委托淄博市淄川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定朱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不良影响较小。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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