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7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分别于2018年7月21日、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6日去到珠海市金湾区**镇**村**新村综合一楼**装饰店旁的仓库,盗走仓库内的电箱、电线、铝合金窗条、圆柱形空心铁管、铝合金材料等物品,之后出售获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人民币17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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