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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三次窜至柳城县**镇**沙场盗窃该沙场打沙用的锤子与铁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0日凌晨,朱某某到**镇**沙场盗得锤子和铁块;

2、2019年10月20日凌晨,朱某某到**镇**沙场沙场盗得碎石机锤子和铁块;

3、2019年10月23日凌晨,朱某某到**镇**沙场沙场盗得碎石机锤子和铁块。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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