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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用名朱诗秀),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来到恩施市东风大道“周六福珠宝店”进行首饰置换,趁营业员不备之机,将该珠宝店一条黄金项链盗走。经认定,朱某某盗窃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56元。

2020年11月26日,民警电话通知朱某某到舞阳坝派出所接受调查。次日,朱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将盗窃的黄金项链上交侦查机关。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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