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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70********,汉族,中专文化,退休,住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南京市鼓楼区******室)。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7时许,被害人项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幢一楼楼道推电动车时,发现电动车头盔未拿,随将随身携带的拎包放置于其电动车旁边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电动车上,后回自己位于二楼的家中拿头盔。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出门倒垃圾,看到自己电动车上被害人的拎包,趁无人之机将该拎包偷拿回家中。后项某某下楼发现拎包丢失,并向朱某某询问是否看到其拎包,朱某某谎称没有看到。

被害人被盗拎包内有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30元)、现金人民币100余元、日元73000元、美元12元(日元、美元按当日外汇牌价兑换人民币共计4953元)及新加坡元等外币以及百果园卡一张、身份证、银行卡等物。2020年8月3日朱某某将包内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以及银行卡等物扔在路边垃圾箱里,又将包内日元、美元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4725.03元存入自己银行卡。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朱某某盗窃的百果园卡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购物发票、短信记录、交易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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