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18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7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瑞安市**镇**路**号**女装店内购买衣服时,趁店主冯某某不备,盗窃冯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牌11ProMax手机。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061元。
当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归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手机票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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