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2000********,汉族,大学文化,江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一起参加同学生日宴会,后至淮安区镇淮楼东路九升国际广场好乐迪KTV唱歌。当日15时许,朱某某趁张某某在KTV包间沙发上睡觉之机,将张某某放在身旁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窃为己有并离开现场,后张某某发现手机被盗遂报警。案发后,朱某某向张某某归还了手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经鉴定,该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067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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