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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418211993********,199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职业无业人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宜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01月06日03时许,朱某某伙同张某某二人,由张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的起亚商务轿车,车号为桂******,商务车内装有油泵及塑料袋装油,朱某某和张某某窜至京珠高速服务区盗窃大货车油箱里的柴油,期间张某某负责盗窃车辆柴油,朱某某负责望风,朱某某和张某某在宜章服务区A区正在盗窃牵引半挂车(陕******)油箱内柴油时,被宜章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朱某某和张某某乘坐的银灰色的起亚商务轿车内有盗窃的柴油1462.5L,经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案中被盗窃的柴油价值共计864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宜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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