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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不诉〔2019〕1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9********,出生地甘肃省会宁县,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会宁县第一中学高三(20)班学生,现住甘肃省会宁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原系中南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16级学生。2018年3月16日15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来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路以南中南大学新校区教学楼B座B207教室(公共教室)拿取自己先前放置的书包。此时,中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学生陈某某等人刚在该处上完课并陆续离开教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将学生陈某某遗落在此教室的价值人民币8550元的苹果X(256G)手机一台拿走。当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并找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索回上述手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讲述了事实经过,被害人陈某某则对之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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