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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途经**镇**街农贸市场内焦某某经营的水果摊时,临时起意后将焦某某放置在水果摊西侧桌子上的一部华为mate30手机(颜色:银色,运行内存8G)盗走。经靖远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33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所盗的华为mate30手机也已于2020年9月3日发还给被害人焦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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