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6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南大桥乡瓦庙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闻川路**号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家属晾晒在店门口的皮草外套一件。经鉴定,该皮草外套价值人民币852元。
2.2020年3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长虹新村南区大门左边,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孙某某晾晒在长虹新村南区大门左边靠墙位置的两个被套。经鉴定,该两个被套价值人民币25元。
3.2020年8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长虹南区**号租房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华晾晒在租房门口一条女士花格子裙子。经鉴定,该裙子价值人民币648元。
另查明,案发后所有赃物已发还三名被害人。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了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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