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6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自建的四合院内,后在厨房外桌子上找到钥匙打开陈某某家商店铁门,进入商店内窃取货架上的硬盒雲烟5包,朱某某在继续窃取桌子抽屉内铁夹子上的现金140元时被陈某某发现,朱某某慌乱中将窃取的现金放在桌上并把照明用的黑色华为手机1部遗落在桌上,后打开商店内的另一扇铁门逃离,朱某某在逃离过程中遗失硬盒雲烟1包。案发后,朱某某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家经济损失1000元(包括朱某某在陈某某家商店赊账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盗窃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1部系作案工具由米易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扣押的硬盒雲烟4包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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