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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打工,住莒南县**镇**村。于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公司一期废料堆放处盗窃铁板2张,铁皮1张,旧电瓶1块,价值499元。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公司一期停车场附近施工时,将施工剩余的一捆铜芯电缆藏至自己的轿车中,后驾车将电缆盗走,电线价值120元。

2020年7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另案处理)利用从**公司***室清理废弃物的机会,将1台轴流风机、1个配电箱藏盗走,总价值400元。

案发后,被盗赃物均已被查扣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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