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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先后多次到遵余高速遵义市播州区铁厂镇西华社区民主组路段实施盗窃,共计盗得钢材354公斤,废钢筋50公斤,磨光机1个,套筒23个,螺帽32个,钻花1根,U形扣件1个。2020年3月31日21时许,朱某某再次到遵余高速遵义市播州区铁厂镇西华社区民主组狮子山大桥施工现场盗窃钢材被工地看护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朱某某窃得财物价值2193元。

案发后,朱某某赔偿工地项目部3000元以及400公斤钢材,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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