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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号)。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本市润州区****家居店门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的绿植塔型黑松和三色金雀各一盆。经鉴定,上述两盆绿植价值人民币2733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蒋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6.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被不起诉人盗窃两盆绿植具体过程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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