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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现住清涧县**村**,清洁工(临时)2019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其不批准逮捕,2019年4月11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清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早上5、6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赤土沟吴某某的同心轿车保养门市外角落处盗窃旧车泵、活塞等配件后,装在一蛇皮袋中,用涤纶手绳绑在高架自行车的后座上,卖给了下七里湾任某某废品回收站处,卖得48元,12月13日前的某天早上5、6时许,用同样的手段在该处盗得半个铝制变速箱壳子,用自行车载着卖给某破烂场,卖得38元。

2018年10月21日凌晨2时至2时30分,朱某某在石台寺坪李某某的农机修理门市前的土路边,用扳手卸下一辆旧三轮车上的五块钢板,**轮车**,卖得56元。

2018年12月3日5时30分,朱某某用自行车将下七里湾白某某的顺达修理厂院子里的旧气门钢盖总成及离合器总成盗走,卖给下十里铺张某某废品回收站,卖得68元,12月10日4时50分,朱某某用手推车在该处盗走一台旧发动机,卖给任某某废品回收站,卖得96元。

2019年2月9日8时30分,朱某某用自行车将石台寺坪贺修理门市外的一台旧发动机盗走,卖给张某某废品回收站,卖得80元。

2019年2月12日早7时,朱某某用手推车将石台寺坪**拓进口汽车维修站门市外一三菱牌发动机盗走,卖给张某某废品回收站,卖得147元。

2020年6月12日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字【2020】12号鉴定结论;朱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8450元。

2020年5月6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西交司法【2020】精鉴字第3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朱某某系******患者。2、被鉴定人朱某某对于盗窃一事的控制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涧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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