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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11时许,不起诉人朱某某、袁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中冶天工工地,拾得被害人吴某某丢失的一部OPPO手机。发现手机无开机密码,可以直接登录微信和支付宝,且微信和支付宝里均有零钱。后二人将手机绑定的三张银行卡内的钱转入支付宝内,使用该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进行网游充值、购物、吃饭等消费。二人共同消费2137.61元。

2020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将不起诉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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