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9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吉多利超市一楼卖水果区域购物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左边上衣口袋里手机露出一半,随后其尾随被害人,在被害人挑选水果时从后方将赵某某左边上衣口袋里的一部金色华为手机扒窃取走。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226元。
2019年11月25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20年8月27日,被害人赵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此前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案发后能后及时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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