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统一银座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将失主王某某停放在此处充电未拔钥匙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价值:2493元)盗走。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