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6时40分许,被害人邓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内的柜员机准备将6800元现金通过无卡折存款的方式存入朋友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因忘记按确认键,将6800元现金遗留在柜员机的出钞口内。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随后到该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该笔现金,遂将该6800元拿回家中。
2019年12月3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抓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后在其家中起获窃得的现金人民币68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