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1********,聋哑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龚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谢家垭乡筒车坝村南先堰组,将被害人张某某一头耕牛盗走,藏匿在朱某某家附近的密林中。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耕牛价值人民币9000元。
被害人报案后,民警根据视频监控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龚某某抓获,案涉耕牛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二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和解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龚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聋哑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耕牛已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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