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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本市城关区**路**园北门门面房,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8日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提请批准逮捕,2021年1月14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娘热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从本市城关区纳金路尼吉苑小区北区**栋**号其舅舅青某某房间内盗窃18000元现金和四条国酒香贵烟,盗窃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将钱财挥霍。二人具有亲属关系,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退赔了被盗全部财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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