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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99********,哈尼族,中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镇**学院**苑**区大厅包裹存放点,将被害人宋某某、姚某某放在包裹存放点的两个包裹盗走,内有一件**牌黑色长款女式羽绒服、一条女式阔腿裤。经认定,涉案两件衣服共计人民币1641.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不起诉人罪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供述;价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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