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1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4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3日9时许,朱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八二路**洗化店内,盗窃被害人付某某华为mate3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17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朱某某误拿手机的辩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