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路**房**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里**楼**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钰,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来到唐山市路北区荣华道**披萨店内买披萨时,将该店服务员即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吧台的一枚铂金钻戒盗走。经鉴定,被盗戒指的价值人民币3200元。
2019年3月25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民警在家中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抓获。
2019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之间达成了补偿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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