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来到慈利县**镇**居委会其姨夫杨某某家取存放的东西时,趁家中无人,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一楼卧室衣柜一手提包里的137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朱某某将所盗现金137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具有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