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7日,我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壮岗镇后朱陈村的朱某某存在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盗窃物品等违法行为,后经侦查,壮岗镇后朱陈村村民朱某甲称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看见朱某某翻墙进入其家中院子在鸡栏里偷走一只本地母鸡后翻墙逃走,损失价值约100元。几天后一天夜里,又看见朱某某翻墙趴在墙头上准备进入其家中偷鸡,被发现后朱某某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港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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