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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7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村,现住西峡县****号。因盗窃于2019年9月1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春至7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先后5次将**高速**庄隧道工地上的白色防水板共计4捆半装上三轮摩托车,拉回家中。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于2020月4月7日市场价值为1258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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