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当日取保候审。
该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本市南明区市府路缤纷地铜锣湾广场一楼,趁**服装店一扇门坏之机,进入店内将一套价值人民币8660元的**礼服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退还被害人礼服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但鉴于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已退还被害人财物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5条、第2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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