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湖南**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居住地长沙市岳麓区**大学**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上23时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商谈复合事宜,来到武陵区**街道**社区**超市三楼**餐厅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8手机和一个绿色挎包拿走。次日,朱某某在未告知陈某甲的情况下,通过登录陈某某的微信先后四次向本人微信转账、消费共计20938元。
2020年9月10日,朱某某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相关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姚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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