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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68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至本县西周镇小微企业园区19幢,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铭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8 052元的磷青铜废料共计601.75千克,销赃得款人民币16 800元。

案发后,已追回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张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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