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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浚县**镇**村,住浚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秀章,浚县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浚县建业购物广场西南门停车场附近捡到一辆电动车钥匙,二人共谋将该电动车盗走,后王某某将盗窃的电动车开回家。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5元。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盗车辆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王某某和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赃物被追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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