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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内乡县**镇**村村民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三人均不起诉)三人预谋后,违反狩猎法规,擅自在内乡县**镇**村*组山坡耕地地边(内乡县全县均为禁猎区)设立禁猎工具电网,猎捕野生动物野兔一只。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审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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