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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等2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公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2********,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路**庄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山东**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峰为抵扣增值税税款,通过山东临沂**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取得内容为“金银花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1份,金额32068522.11元,税额5451647.89元,价税合计37520170.00元。经济南市国税局稽查局核实,以上增值税发票已全部进项抵扣税款,而同期记账凭证上无对应货物入库记录,也无销售金银花茶收入的销售发票。经银行查询,山东**医药有限公司在2012年10月至12月份通过其浦发银行(账号:741001547********)和齐鲁银行(账号:000000738003800005483**********)对公账户转到临沂**药业有限公司农行账户1837万元,而同年10月至12月份临沂**药业有限公司转给朱某某的齐鲁银行(账号:62237953101********)和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2528********)个人账户1837万元。经核对山东**公司和临沂**公司的对公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山东**公司转款给临沂**公司的当日,临沂**公司又将款转回到朱某某的个人齐鲁银行和农业银行账户,且金额一致,资金又回到山东**公司账户,存在明显的资金回流情况。通过从临沂市国税局调取的临沂**药业有限公司的账目资料显示,临沂**药业有限公司以收购朱某某的金银花名义开具了收购发票,通过部分凭证显示在2012年11月至12月份共计9383171.80元。时任山东**医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朱某某,负责该公司的采购和销售发票记账、公司资金的收付和财务报表、纳税申报的审核等工作。通过对朱某某的讯问,其与临沂**药业有限公司并无任何业务往来,而收款的齐鲁银行和农业银行的账户确系其本人开户,且从未销售金银花给临沂**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公司和临沂**公司都没有货物运输的凭证,其双方公司存在明显资金回流,而临沂**公司实际负责人徐某某也承认其通过银行转款给**公司均无实际交易,而朱某某作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财务账目和纳税申报,在没有入库单据及相关运输单据,将临沂**公司开具给山东**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后非法抵扣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朱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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