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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5********,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花园**号**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致麟,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5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以“消费就是投资”为名,要求加入者交纳入门费,以拉人头、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在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南阳市等地发展会员一万余人。朱某某系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及股东,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后期网站维护、下级账户汇款等工作。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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