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宁波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幢**号**室。因本案于2018年5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某某,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工作中发现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以“消费全返还”的手法,通过该公司开发的云联商城平台进行传销活动,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其中宁波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经查,朱某某系宁波地区公司董事长,该人于2015年9月注册成为999元铂钻会员(会员编号为0000366092,注册手机号139*******,注册名朱某某)后,至今发展下线层级18层,直接下线人数14个,下线总人数931人,同时,朱某某于2016年6月成为宁波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后,继而享受宁波地区公司总交易金额千分之七中的2.63系数奖励。根据朱某某发展的下线层级返利、本人在云联惠平台的消费返利、董事长奖励系数返利总和,目前朱某某帐户仍有1.6亿余白积分余额(人民币与白积分兑比为1:100),已提现的非法获利金额达14万余元,该些提现金额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传销组织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的指控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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