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7日、2020年8月21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7月6日、2020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程某甲、张某某注册成立江苏**技术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虚拟币投资项目,先后推出**富豪、**挖矿和**游戏投资项目,建立了一套所谓“群+社区+等级“的会员模式,公司在本市建立了*甲、*乙、*丙、*丁、*戊、*己六个社区,成立了技术部、组建了讲师团队,安排了社区负责人,采取召开现场会宣传、网站宣传、微信拉群宣传、微信公众号推送宣传、口碑宣传的方式,要求会员以购买矿机作为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金字塔结构,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和投资购买矿机的数量作为计酬、分红的依据,以年利润3.65倍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参加,同时鼓励以自己投资(静态投资)和骨干会员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动态投资)两种模式,可享受推荐奖励、参与周分红、全球分红,获取非法利益。
顾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孙某某、魏某某、吴某甲、耿某某、汤某某、朱某某、吴某乙及尤某甲、尤某乙、盛某某、程某乙(该四人均另案处理)在分别担任公司的社区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宣传讲师等职期间,积极协助程某甲、张某某策划、操作项目运作;进行社区分工管理、出钱购置社区办公家具物品、组建管理社区群、宣传、技术指导、发展下线;按照程某甲、张某某要求在A网交易平台上注册商家、提供账户转账、转移资金等,在程某甲、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截止到2020年9月20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共核查投资参与人400余名,共计投资金额3亿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朱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