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管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75********,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国道**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其上线朱某全(已被判处刑罚)介绍,加入CNCBK商城平台(网址www.cncbk.net)传销组织,成为 CNCBK国际控股集团高级会员。后朱某某根据CNCBK公司运作规则,以推销商品、积分返现为名,要求参加人员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采用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人数计算上线报酬的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经鉴定,截止案发时,朱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层级达3级,人员达69个。
2019年8月6日,朱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CNCBK 3期私募股权投资资金认购协议;
(3)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区域运营代理协议书;
(4)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5)股权证书;
(6)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注册人员表;
(7)同案犯朱某全积分兑现收益表;
(8)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刑终24号刑事裁定书;
(9)查询被不起诉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0)户籍证明;
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赖某某证言;
3.同案犯俞某某、孟某某、吴某某、朱某全供述;
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述;
5.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关于朱某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综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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